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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收货人定义及分类:记名提单与不记名提单的区别?
编辑:道一国际 时间:2025-06-12

一、定义

收货人身份:指的是具备提取货物资格的个人,一旦海运提单托运人手中转移至收货人名下,货物抵达港口后,该收货人便拥有了提取货物的权利。

提单上写他,港口才把货放给他,是货的最终拥有者。

不管中间怎么转单换箱,最后还是得“”认领签收

二、根据显示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提单:

记名提单(B/L)要求在收货人栏内直接标注特定的公司或企业的全称。

此类提单不得进行背书转手,货物提取或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中明确指定的个人亲自完成。

不记名提单,亦称空白提单或开口提单,其收货人栏通常留空未填,或者填写“交来人”或“持票人”。这种提单无需经过背书即可进行转让,承运人依据提单本身放行货物。在未注明收货人名称的不记名提单中,持有提单者即可直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仅依据提单,而非收货人身份。

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指示提单,亦称订单提单,是指依据提单上所载明的指示人的指令来交付货物的提单。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普遍被采用。根据指示提单的收货人不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不记名指示,另一种则是记名指示。

不记名指示是指在收货人栏位填写“To order”,这种填写方式也被称为空白抬头

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

在填写收货人信息时,若采用记名指示方式,即在“收货人”一栏注明“To Order of”,那么发货人需在寄送单据之前,对提单背面进行相应的背书操作。

此外,若根据开证申请人指示,即在信用证中注明“托付给×××公司”,则应在收货人一栏填写“托付给×××公司”;若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即在信用证中注明“托付给×××银行”,则应填写“托付给×××银行”。

目前,在处理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仅能依据正本提单进行货物交付。若承运人未依照正本提单进行货物交付,不论货物被交付给任何一方,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均有权向承运人追索因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三、背书转让:

提单分为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大类,其中不记名提单在转让时无需进行背书手续,而指示提单则必须完成背书程序后方可进行转让。

请注意,仅在货物处于运输途中时,方可进行转让;一旦货物抵达目的港,承运人着手交付货物,提单便不得再行转让。

在提单的背面,持有人需进行签字,这一行为意味着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具体操作为,在提单背面注明公司名称,并由公司负责人亲自签署。

若在签署区域未注明货物交付给何人,此类背书被称为“空白背书”。

若明确指出货物需“交付给某公司”或“依照某公司之指令”,则构成完全背书,即全衔背书。

提单背书后,还必须交与被背书人,才能完成转让手续。

在完成记名背书之后,货物所有权便转移至记名人手中,同时,该记名人不得再将此背书权转交给他人。

不记名的指令“TO ORDER”,常被称作空白抬头,通常情况下,发货人会在提单的背面进行签章,并完成空白背书。这种不记名的背书方式,意味着货物的所有权将转移至提单的持有者。

信用证常要求把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为了方便转让。

在众多国家,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无需出示提单即可提取货物,导致提单在控制货权方面的影响力已大不如前。这情形与空运提单相仿,收货人仅需出示身份证明便可取货。即便是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开证行也往往不愿接受记名提单,因此,大多数信用证都明确要求使用“TO ORDER”这种空白抬头形式的提单,以此实现对货权的有效控制和把握。

收货人提单定义_空运分提单_不同类型提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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