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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托运要求、运输条件及管理要点
编辑:道一国际 时间:2025-09-03

货物方面。 如果没有依照前面所述规范来安排危险运输托运工作,那么一旦出现运输中的意外情况,所有责任都要由托运方全部承担。 第二章 关于运输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所有进行道路危险品运输的机构,都必须配备能够确保安全运送这些危险货物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相关法规以及配套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委托发货人在安排发货事宜时务必遵循以下准则:首先,务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货运企业承接运输任务;其次,必须在发货单据上详细记录货物的类别、规格、单件重量、数量、包装类型、启运时间、收发货方具体位置以及运输途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再者,若货物属性或灭火措施存在相互排斥的情况,必须分开进行委托;另外,对于有特殊需求或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必须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发货单备注部分进行说明;最后,若涉及未纳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新种类危险货物,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可以承运爆炸物、等级为一级的氧化剂、有机类易燃品;自卸车辆除二级固体危险品(包括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外,不允许运输其他类别的危险物质。第二十一条 若出现重大危险品运输意外,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迅速抵达事故地点,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完成现场情况登记,依照相关规范实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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